Article 14
In force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使用日期;
(二)茶树种植基地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茶树鲜叶的采摘日期、产量。
茶树种植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茶树种植生产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