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合理流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