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队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学校与聘任的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