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培育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和国际文化旅游交流合作,依托巴蜀文化旅游走廊建设和中国国际酒业博览会等品牌展会,支持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旅游等活动,促进文艺演出、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展示交流。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