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自身财政承受能力,安排资金支持文化旅游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文化旅游发展用地。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旅游项目建设运营。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