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康养旅游发展,支持利用山地的海拔、气候和特色中医药材等资源优势,建设区域性健康养生目的地,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开发休闲观光、山地避暑、中医康养、运动康体等旅游产品。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