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培育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挖掘乡村自然资源和特色民俗文化,因地制宜推动乡村旅游差异化、特色化、品质化发展,开发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推进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