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培育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和酿酒技艺等白酒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完善白酒文化生态保护区、白酒主题旅游景区、白酒产业园区和白酒文化博物馆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开发白酒文化旅游产品,促进白酒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