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培育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江文物和文化遗产等资源的系统保护和活化利用,发挥长江国家文化公园的文化教育、公共服务、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科学研究等功能,推动长江航运、港口、桥梁、奇石文化等和旅游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