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文化旅游项目、公共文化设施和旅游基础设施,应当符合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严格遵守历史文化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破坏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