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高新技术在文化创作、文化旅游产品开发、虚拟景区(点)建设、文化遗产数字复建等文化旅游领域的应用。

鼓励文化旅游企业、文博单位等开展数智化技术、场景开发和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