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停车泊位标准,配建、增建停车泊位。配建停车泊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