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