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