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情节较轻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