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按照本条例有关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的规定执行。

临时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确需继续经营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