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三十条有效住宅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停车场经营方式,经营所得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共有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在住宅小区内公示。鼓励车位充足的住宅小区与周边车位不足区域共享停车资源。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