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住宅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停车场经营方式,经营所得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业主共有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在住宅小区内公示。

鼓励车位充足的住宅小区与周边车位不足区域共享停车资源。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