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住宅小区内的停车泊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住宅小区内配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消防通道及绿地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依法设置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