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收费标准、停车泊位信息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制定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等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维护停车秩序,保持停车场内通道畅通;

(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五)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六)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车辆出入登记、视频监控等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