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场所合法使用资料;

(三)停车场平面示意图;

(四)停车泊位类型、数量,设施设备清单;

(五)停车场管理制度;

(六)接入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情况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报送资料规范齐全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公共停车场停止经营服务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同步向社会公示,并拆除停车场标志、标识。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