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住宅小区、商业集中区等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周边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时段性机动车停放区域。

在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学校、医院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机动车临停快走区域。

设置时段性机动车停放区域和机动车临停快走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公示停放时段、停放范围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