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拆除、损坏停车泊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

(二)擅自设置充电设施和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三)其他非法占用、损坏或者改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