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对停车泊位进行编码;
(四)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五)符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优化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