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不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闲置场所以及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内,可以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

临时停车场设置的程序、标准和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