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在不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闲置场所以及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内,可以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设置的程序、标准和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