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应当符合用地、建设、经营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的相关规定,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之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