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九条有效东部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履行东部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行政管理职能。东部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东部新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按照东部新区管委会的部署,承办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职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