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东部新区发展需要,将东部新区管委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省级、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赋予或者委托东部新区管委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赋权或者委托的事项除外。
已经依法下放至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对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委托东部新区管委会。
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编制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