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条例/第九章 社会治理第六十二条有效东部新区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健全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诉求响应与法律服务衔接协同,构建一站式矛盾纠纷联动多元化解体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