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东部新区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建设,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东部新区应当加快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和体系化建设,提升涉外涉企法律服务水平,支持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在东部新区聚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