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条例/第九章 社会治理第六十条有效东部新区应当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建立对社会组织的激励机制,完善持证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者专业化发展,鼓励社会组织从事公益活动和提供基层多元化社会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