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东部新区应当承担起重大改革创新试点示范责任,在产业发展、开放合作、生态文明、城乡融合、公共服务等领域先行先试、系统集成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