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条例/第八章 公共服务第五十条有效东部新区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体制机制创新,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持续提升行政效能,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