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条例/第八章 公共服务第五十一条有效东部新区管委会可以依法将有关县级政务服务事项委托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办理。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示办理事项目录、流程、指南,为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