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东部新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环境承载能力、气候变化应对与适应、污染物排放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东部新区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评及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授予东部新区一般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