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第二十三条有效东部新区应当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校院企地联合共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东部新区应当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培育拥有核心技术的专精特新企业,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壮大科技型企业集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