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第二十二条有效东部新区应当以国际空港经济区(东部新区片区)、成都未来医学城、成都未来科技城、简州智能装备制造新城、天府奥体公园等为核心承载,推动实验室体系、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的布局建设。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东部新区创新能力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东部新区建设天府实验室,支持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在东部新区布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