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第二十一条有效东部新区应当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对接,协同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资源,打造成渝地区重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承载区和技术创新示范区,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