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东部新区管委会依法承担东部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东部新区管委会依法承担东部新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等土地供应管理工作,以及土地储备、供后监管、闲置土地处置等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