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规划管理和决策机制,组织编制东部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东部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东部新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东部新区管委会批准。

东部新区的专项规划由东部新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东部新区管委会批准。

东部新区相关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东部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与周边区域有关规划相互协调衔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