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东部新区规划建设应当根据省和成都市确定的发展规划与功能定位,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统筹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构建集约高效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建设彰显公园城市特质的现代化新城。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