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东部新区设立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上述机构的统筹协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