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二条有效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可以按照规定创新符合实际的选人用人、轮岗交流、薪酬激励等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等人事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