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科学研究、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河道管理、保护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