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水系规划、水域保护规划、河道保护规划等河道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依法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河道专项规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