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危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河道的管理和保护以及防汛抢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