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施工期间防汛责任,保证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满足调水要求,保护水质;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在影响防洪安全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遗留物。

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相应费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