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施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竣工后,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不符合施工标准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