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备条件的河道两岸滨水公共空间的各类公共绿地进行建设和改造,提升绿化景观和生态质量,逐步实现绿道贯通,推动河道两岸滨水公共空间内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连续贯通,建设安全舒适、景观协调、畅通便捷的公共慢行系统。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防洪、航道安全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河道两岸滨水公共空间内可以设置亲水平台、水上栈桥、慢行桥、观景走廊等亲水设施,并同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