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涉河建设与活动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占用范围和时间,并依法交纳资源使用费。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