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涉河建设与活动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占用范围和时间,并依法交纳资源使用费。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