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岸线。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岸线保护要求,组织自然资源规划、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推进违法用地、违法占用河道岸线、违规入河排污口、违章建筑、非法圈圩养殖、非法码头等专项治理,恢复河道岸线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