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的机构,根据本级总河长、河长决策事项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求,并定期将河道治理情况报送相应河长。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